
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6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福建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福建省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和各设区市文联、平潭综合实验区文联、行业系统文联(文协)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福建省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福建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胸怀“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艺,积极推动文艺大发展大繁荣和文化强国、文化强省建设,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三条 福建省文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积极参与推动朱子文化、红色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福”文化等福建特色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打造福建文化标识体系,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文艺惠民等工程,助力乡村振兴,讲好中国故事、福建故事,不断满足人民文化生活新期待。
第四条 福建省文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全省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颂党恩、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福建省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联的工作。
第五条 福建省文联积极促进全省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闽籍华人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福建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创作实践、评奖表彰、职称评审、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福建省文联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我省文艺事业。
第八条 福建省文联积极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人民的艺术家”。
第九条 福建省文联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福建省文联积极开展对外文艺交流活动,发挥区域优势,加强对外及台港澳文艺交流,推动“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为扩大“福”文化国际影响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福建省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福建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福建省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和各设区市文联、平潭综合实验区文联为福建省文联团体会员,全省性的各行业系统文联(文协)在提出申请并经福建省文联主席团批准,可成为福建省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福建省文联章程,执行福建省文联决议,负责完成福建省文联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福建省文联开展的工作和活动,对福建省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福建省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福建省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福建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福建省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福建省文联委员会。
第十五条 福建省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福建省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福建省文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及本会特邀产生。福建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的名额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根据工作需要,福建省文联主席团可提出其他方面的委员候选人。福建省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更替或增补委员,可由主席团提名并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福建省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福建省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福建省文联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福建省文联章程;
四、选举福建省文联委员会。
第十八条 福建省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九条 福建省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福建省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福建省文联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福建省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其它应由福建省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福建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因工作需要,可在届中增补主席团成员。
福建省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书记处书记由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休会期间由书记处负责日常会务工作,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委员会委员和荣誉职务,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文联设顾问。顾问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顾问原则上由上一届顾问和退任的主席、副主席或文艺界知名老文艺家担任。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文联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建立各类文学艺术基金;3.社会赞助、捐赠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福建省文联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福建省文联的会址设在福建福州。
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FUJIAN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FFLAC”。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福建省文联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章程解释权属福建省文联。
| 党组书记、书记处书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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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书记、书记处书记 李东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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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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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 王来文 |
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 曾章团 |
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 林秀美 |
党组成员、秘书长 王幼丽 |
| 二级巡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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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巡视员 许瑞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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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副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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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副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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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人事相关工作。承担省文联机关、所属省级文艺家协会、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免调配、管理监督、考核奖惩和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以及工资福利、人才等工作;开展新文艺群体相关工作;负责省文联机关、所属省级文艺家协会、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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