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福建省舞蹈家协会 |
(1)参加省舞协举办或省舞协与省级宣传、文化、教育部门联合举办的舞蹈赛事活动,荣获三等奖以上三次的编导、指导老师、演员。
(2)参加省舞协举办的舞蹈赛事活动一次者,各设区市舞协或各设区市舞协举办的舞蹈比赛获三等奖以上两次者。
(3)具有较高舞蹈艺术水平、有较大影响,得到社会认可的、有代表性的民间艺人(不受学历和职称不限)。
(1)在省级及以上CN等刊物发表过两篇以上舞蹈论文、评论,或在《福建舞蹈》刊物发表文章三次,具有较高的舞蹈专业理论和学术水平者。
(2)有舞蹈专著在省级以上出版者。
(1)毕业于专业舞蹈院校,在专业艺术院校从事舞蹈教育三年工作者,由所在单位直接推荐。
(2)在各市(县)宣传文艺部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舞蹈工作者,或在各设区市舞协担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者。
(3)在普通高校或中、小学、幼儿园从事舞蹈教育连续两年,曾荣获中国舞协或省舞协举办的舞蹈赛事、展演活动奖项一次,或取得中国舞协、省舞协举办的各类师资培训班,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三次者。
(4)在舞蹈领域有一定成就和为舞蹈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自由舞蹈工作者、舞蹈活动策划、组织者以及在省舞协组织的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按属地管理原则,予以特别推荐申报。
(5)省舞协二级专业委员会会员,根据二级委员会《规程》进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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