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音协成立于1962年3月,原名中国音乐家协会福建省分会,1992年12月更为现名。协会为福建省音乐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和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协会下设音乐文学学会、流行音乐学会、青年艺术家委员会、网络委员会、合唱联盟以及声乐、钢琴、电子键盘、手风琴、长笛、小提琴、打击乐、胡琴、吉他、古筝、古琴专业委员会等二级学会。现有3355名省级会员,749名国家级会员(截至2024年8月)。
长期以来,福建省音协在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指导帮助下,在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文联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落实“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积极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以弘扬民族文化、繁荣音乐创作为使命,以开展学术研讨、发现培养人才、服务会员、加强联络、增进对台和对外音乐交流为主要工作,积极团结全省音乐工作者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致力创精品,为推动全省音乐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奉献力量。
协会成立以来,先后召开八次全省代表大会。首届主席卢令和,第二届主席曾雨音,第三届主席于坤,第四、第五届主席王耀华,第六届主席章绍同,第七届主席苏力,第八届主席唐晓燕。
第八届主席团副主席成员:王州、王宇航、方毅、孙砾、苏璇、李式耀、李家回、肖山、陈爱娟、陈新凤、林子豪、蒋舟、童桂贤、曾宏艺(按照姓氏笔画排序),秘书长:方毅,副秘书长:张扬,非驻会副秘书长:曾一飞、王宇航。
福建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2024年7月31日福建省音乐家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音乐家协会, 简称福建省音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各民族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福建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和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福建省音乐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全省广大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为繁荣我省音乐事业,建设文化强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业务实践、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音乐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文艺评奖评论、成果展演展示、文艺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推介等工作,加强政治引领、思想引领、价值引领,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音乐工作者自律公约,在音乐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音乐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音乐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组织、支持会员认真学习、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为民创作和志愿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提升音乐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八条 组织福建省音乐“金钟花奖”比赛等评奖、展演活动,健全规范有效的评审和监管机制,强化各类评奖展演的导向示范作用。对重要的音乐成果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音乐团体、音乐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反映音乐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音乐工作者包括新兴音乐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加强音乐理论建设,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鼓励不同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促进福建音乐健康发展。做好宣传服务,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一条 加强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音协,各高等艺术院校,艺术机构和企事业艺术团体的联系,加强对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服务,支持、协助、指导其做好各项音乐活动。加强对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引导与管理,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强化学术引领。加强与各兄弟省、市、自治区音乐家协会的合作和交流,加强与台、港、澳及海外侨团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合作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省民族民间音乐遗产,继承和发扬我省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民族民间音乐,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我省各地区音乐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音乐工作者,特别是新兴音乐群体的培训力度,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音乐人才入会,壮大会员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音乐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省级文化部门直接领导的音乐专业团体或从事音乐研究的专业性学术团体等单位,并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凡赞成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并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福建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推荐理事会理事,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籍贯为福建或长期在福建学习、生活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音乐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赞成本章程,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省直机关单位、高校工作人员申请加入本会,需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凡居住我省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可自愿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凡外省(市)音协会员迁入我省,经该会介绍,可转入本会为个人会员;本会会员迁至外省(市)者,可介绍给该省(市)音协考虑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凡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台、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华人中的知名人士、音乐家,对我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本人从事音乐活动有突出成就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方面推荐,报主席团研究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会员到境外定居或出国留学,本人未提出退会,其会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申请加入中国音乐家协会者,按照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由本会履行相关手续,推荐入会。
第二十一条 根据我省音乐发展的实际情况,由有关专业委员会筹委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可成立各类音乐艺术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遵守《福建省音乐家协会章程》和申报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条例和要求,配合本会开展工作,可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入会。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以及为协会建设作出奉献;需按入会细则缴纳终身会费,65周岁以上可免缴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违法违纪,或因道德失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私自以协会名义在外谋取不正当利益,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严重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理事会选出的常务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主席团负责处理重大会务。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职责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定本会的会务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4.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经过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
理事会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理事会人选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为全省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工作变动,由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更替人选,并报本会主席团备案。理事会的职责是:审议本届协会全面规划和工作计划;听取协会的工作汇报并作出相应决定和决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若干人组成,为代表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其职责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领导机构:
1.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2.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的各项议程和活动。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人选的增补、更替等事项,研究处理协会重大问题。本会驻会负责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工作。
3.驻会正副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按干部考核任免程序任命,并根据实际情况聘任若干名音乐工作者为不驻会副秘书长。协会秘书长为协会主席团副主席当然人选。
4.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和主席团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音乐事业作奉献的义务。在任职期内无故不参加或不支持本会工作开展,一年内超过2次者,经主席团审议,可撤消其在本协会内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主席、顾问等。具体人选由理事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音乐家协会英文全称是:FUJIAN MUS-ICIANS ASSOCIATION,译名缩写为FJMA。会址设在福州。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本会全省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其修改权属本会全省代表大会。章程的解释权属福建省音乐家协会。
福建省音乐家协会第八届理事会
理事名单
(129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世斌 王 州 王宇航 王晓宁 王海兰(女)
王萍萍(女) 方 翊 方 毅 卢文清 卢伟耀
卢荣昱 叶 荣 叶子豪 叶佳亮(女) 叶朝晖
白志艺 冯 硕(女) 兰茂林 伍荣生 华 琳(女)
刘 涛 刘 景 刘华芳(女) 刘志毅 刘晨曦(女)
江 洋 池小霞(女) 汤国荣 许 冰(女) 许 君(女)
许佩晖(女) 阮春黎(女) 孙 砾 孙 雷 苏 璇(女)
李 立 李式耀 李海燕(女)李家回 李琦红(女)
杨丽霞(女) 杨郑平 杨景斌 肖 山 肖发灿
吴秀琴(女) 吴岩锦 吴慧娟(女) 邱卫钦 何守建
何丽丽(女) 沈文雄 宋振卿 张 扬(女) 张 亮
张开廷 张怡涛 张建国 张琨琨(女) 陆 徽
陆长超 陈 丁 陈昌秦 陈建东 陈俊玲(女)
陈振芳 陈恩慧(女) 陈爱娟(女)陈超超 陈瑞勤(女)
陈新凤(女) 陈源源(女)范小玲(女) 林 伟 林 威
林 萃(女) 林 敏(女) 林子豪 林玉坤 林别嘉(女)
林荣华 林爱淋 林崎杰 林敏丹(女) 欧君阳
罗小玲(女) 周宇博(女) 周洁颖(女) 周淑真(女) 郑俊晖
郑莉萍(女) 胡 丹 洪金潇 姚中译 徐 聪
徐 澜(女) 徐巧红(女) 徐珍颖(女) 殷 琴(女) 翁朝霞(女)
翁媛婷(女) 高 劼 郭 超 唐晓燕(女) 黄 飞
黄 斌 黄 靖 黄国聪 黄雪生 盛 勇
梁 慧(女) 宿鲁雁(女) 蒋 舟 焦福伟 童桂贤(女)
曾 鼎 曾一飞 曾宏艺 曾炳强 谢冰华(女)
阙全安 蔡晓洁(女)廖政林 廖爱真(女) 廖赐麟
滕 腾(女) 颜 艳(女) 魏 炜(女) 魏溢欣
福建省音乐家协会第八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名单
(64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世斌 王 州 王宇航 王萍萍 方 毅
卢伟耀 卢荣昱 叶子豪 叶佳亮(女) 叶朝晖
白志艺 兰茂林 伍荣生 刘 涛 池小霞(女)
汤国荣 许 君(女) 许佩晖(女) 阮春黎(女) 孙 砾
苏 璇(女) 李式耀 李家回 杨丽霞(女) 肖 山
肖发灿 吴岩锦 吴慧娟(女) 何丽丽(女) 张 扬(女)
张 亮 张建国 陆 徽 陈 丁 陈昌秦
陈俊玲(女) 陈恩慧(女) 陈爱娟(女) 陈超超 陈新凤(女)
林 敏(女) 林子豪 林玉坤 林别嘉(女) 林荣华
林爱淋 林敏丹(女) 周宇博(女) 周洁颖(女) 周淑真(女)
胡 丹 翁朝霞(女) 郭 超 唐晓燕(女) 黄 飞
黄 斌 黄国聪 梁 慧(女) 蒋 舟 童桂贤(女)
曾一飞 曾宏艺 谢冰华(女) 阙全安
福建省音乐家协会第八届理事会
主席团名单
(15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席:唐晓燕
副主席:王州、王宇航、方毅、孙砾、苏璇(女)、李式耀、李家回、肖山、陈爱娟(女)、陈新凤(女)、林子豪、蒋舟、童桂贤(女)、曾宏艺